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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如何诚信揖客

房天下海南二手房网  2016-03-22 09:39:00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提要]在过去的时间里,房企市场中“消费欺诈”、“购房陷阱”等问题,一次又一次被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在过去的时间里,房企市场中“消费欺诈”、“购房陷阱”等问题,一次又一次被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知耻而后勇,房企在怀疑中如何体现自身的社会职责?面对3·15的再次到来,金城楼市是望而生畏,还是欲借东风?

房屋作为人们生活中重大消费品,在购买过程中又常常出现各种各样的交易纠纷。在楼市日益火爆的今天,买到一套理想房、放心房,已经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房产商的一言一语,有力地左右着购房者的决定,在这其中,购房者时常难以分辨是夸大或真实。

买与卖需平衡

买房和卖房,不能成为消费者和房地产商之间的一场利益博弈游戏。消费者考虑的是有限的资金,买到性价比高的房子;房地产商的心理则为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博取利益的大化。虽然双方各有所想,但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不能改变。

但在现实情况中,购房与买房双方已经呈现出博弈的局面,现实情况是由于双方的地位不对等,致使博弈双方都很难得到双赢的结果。究其原因就在于,楼市日益火爆,社会诚信却越来越低,每年“3·15”爆出的楼市问题层出不穷,虽然也有好的楼盘存在,但“忽悠”已然成为房地产不可忽略的行业现象,无论什么情况的楼盘,购房者心理总怀有部分怀疑的态度。

买房和卖房的过程中,消费者一心想买一个放心房,而各开发商基于消费者心中放心房的标准,通过各种营销手段,宣传标语,广告传播等,使出浑身解数招揽购房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忽悠”便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在采访中林女士告诉记者:“房产商的项目宣传十分华丽,但与现实情况却有很大的出入,华丽的辞藻除了有吸引购房者眼球的功效,再无任何其他功效,蒙受欺骗的感觉尤为强烈。”这样的境况在兰州房产市场上也不为少见。

地处偏僻,开发商说成告别城市喧嚣,独享静谧人生;周边嘈杂,则说成坐拥城市繁华,感受摩登时代;挖个小池塘,成临湖而居,演绎浪漫风情;周边一块荒草地,变成超大绿化,无限绿意;拥有学校,便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有垃圾站,可以说成人性化环境管理。各种各样的说法层出不穷,但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行为是一种严重影响诚信的行为。

营造“环境”方得始终

房产市场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完善的运行机制。它可以出现低迷的境况,但低迷绝不代表无序。市场需要对消费者负责。

房产市场中,买房与卖房不应该出现博弈状态。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曾遇到广告欺诈,部分开发商会在售楼广告宣传中出现不实呈现;开发商有时也会推出所谓的“特惠房”,但对此类房子的描述却只建立在优惠的层面上,而实际,此类住房往往存在位置不佳、采光不好、户型不合理等问题。

在购房初始,消费者看到的样板间都是经过精心布置后呈现出的样子,而样板间常常会出现高于房屋实际层高的情况,室内饰品也都是设计师为此量身定做的,使得样板间对于购房者有如此之大的吸引力;国内目前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很多消费者以为是从自己签订合同的那一天开始,其实不然,时间早已从开发商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的时候算起;签订购房合同时,也会有合同主体认定不明,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等陷阱……

这些问题都凸显出了房产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这不再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如此环境市场,何谈发展之道。

所以,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是重中之重,一方面房企受到有效监管,才能保证市场发展的有序性、安全性;另一方面,消费者也有了托底方,即使出现问题,也有道可寻,有法可依。

“理想”用法律维护

现如今的楼市环境下,相对于开发商而言,购房者已经属于弱势群体。这一现状必须改变,房产市场的原动力是购房者的需求,然而购房者已成为被“侵略”的对象,没有动力源的市场,如何走得更远。

开盘前,房产商一般会打出优惠广告来吸引购房者。这其中,有部分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可能会预售,即交定金订房子。但按照相关规定,只有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才可以预售。而某些未获得预售证的开发商会以打折、认筹等手段进行预售,在此过程中,购房者的权益难免会受到伤害。

面对此类状况,购房消费者需要明确了解开发商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俱全,以及开发商是否有资质预售。

在购房过程中,大多数购房者都会遇到签订“认购协议”的情况。

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终达到签约。《房屋认购协议书》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按相关规定,购房合同没有签订前,开发商所谓的“定金”可以按照购房者意向退还。如果双方有约定则另当别论。所以,此类情况因人而异,在没有打算真正购房之前,不要签订类似的协议书。

对于购房者而言,改变现状必须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懂得利用自己的权益去督促开发商主动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勇于维权并敢于揭露一些劣质楼盘和不法开发商,使得房产市场中呈现出广大购房者的意识和力量,从而达到自我监管与督促的作用。

另一方面,随着政府对中国房地产的有效调控,中国楼市的发展也会趋于良性化、合理化,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这是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忽悠术”注定会在房产市场中消失。所以基于自身的长远发展,开发商更应该保证楼市的质量,合理调节房地产的价格,促使社会公信力和诚信力的回归,从而与购房者达到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责任编辑/fengxi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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